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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 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身份上、财产
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它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1.公证的任务是: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通俗的说:公证是社会主义法制
的第一道防线。
2.公证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
合法利益;
(2)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从
而维护各种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3)通过办理公证,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4)预防各种经济和民事活动中的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
发展;
(5)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从而保障对外开
放的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的法
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
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根据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根据国际惯例及当事人之间
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
其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四个程序。
1.申请:
公民或法人申办公证,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申请手续,
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委托代理人
代办公证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全的证明。
2.受理:
公证处受理公证后,由承办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
决定。对于受理的公证事项,按照《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申
请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
否减免;对于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
3.审查:
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和
相应的权利以及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需公
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依法进行审
查,并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
方式,收集证据。审查中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的,
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可
到现场作实地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积极予以协助。
4.出证:
公证处对申请的公证事项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按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
作公证书。公证书需要办理认证手续的(广州之外的),由公证处送有关部
门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和邮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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