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
东京三菱银行有限公司于二○○六年一月一日与日联银行(UFJ Bank Limited)合并后,其名称变更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现申请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作为东京三菱银行有限公司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合法承继者向我处申请将(97)粤公证登字第002号《抵押登记公证书》、(2000)粤公证登字第001号《变更抵押登记公证书》、(2004)粤公证登字第002号《变更抵押登记公证书》及(2005)粤公证登字第009号《变更抵押登记公证书》中抵押权人东京三菱银行有限公司一项变更登记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
经查,上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准予变更登记。变更后,我处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出具的(97)粤公证登字第002号《抵押登记公证书》、我处于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出具的(2000)粤公证登字第001号《变更抵押登记公证书》、我处于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出具的(2004)粤公证登字第002号《变更抵押登记公证书》及我处于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出具的(2005)粤公证登字第009号《变更抵押登记公证书》中的抵押权人项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apa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瑞穗实业银行香港分行(Mizuho Corporate Bank,Ltd. Hong Kong Branch)、陆奥银行有限公司国际部(The Michinoku Bank,Ltd. International Division)、三井住友银行(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CITIC Ka Wah Bank Limited)、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IBF、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中国银行悉尼分行;其余各项内容不变。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