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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厅长:社会对公证需求日益增加

  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与社会生活关系密切,公证法是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谈到公证的地位和作用,山东省司法厅厅长陈明甫开门见山。

  在谈到公证的地位时,陈明甫总爱“以山东为例”。该省的公证工作自1980年恢复,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公证业务年办证量由恢复时的1.5万件上升到去年的5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11万件,发往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公证已经深入到山东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山东省的公证机构目前有160家,遍布省内各地;公证队伍不断壮大,从业人员发展到1400多人,其中执业公证员800多人。现在,公证已广泛涉足房地产、金融、投资、招投标、重大工程建设、电子商务等各个领域。公证以其独特的预防功能,提高了市场信用,提升了社会效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公证年需求量日益增加,《公证法》赋予公证特殊的法律地位和重要的社会地位将更加突出。

  在谈到公证法确立的公证的作用时,陈明甫将其归结为服务、证明、监督、沟通4个方面。

  首先,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济南、青岛等地,公证机构经过多年实践和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声誉,被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成为交易买卖的必经程序。公证的服务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第二是证明作用。公证法规定,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加以认定,对主体的资信加以认定,对有关财产权利进行界定;也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第三是监督作用。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事项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据统计,2005年前三季度,山东省公证机构共制止不法经济活动1872件,为国家、企业和公民避免经济损失1.07亿元。

  第四是沟通作用。公证是经济活动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和桥梁。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公证效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可靠法律文书,具有真实、合法的基本特点,且不受人员、语言、行业、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限制,这就成为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与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一方面,公证机构为维护社会信用、为社会提供公信力支持,另一方面,经过公证的活动记录可以作为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础,这样,公证就为加强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

  浙江省司法厅厅长胡虎林表示,今年以来,司法部在全国开展了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很大程度上就是纠正那些偏离公证活动基本原则的行为。从浙江省的实践来看,这次教育规范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为公证法的贯彻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胡虎林认为,依法原则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一方面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另一方面指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形式及取得方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客观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具体的公证活动中应尊重事实和证据,要基于法律上的认知和事实上的判断开展公证活动,从而最终出具符合法律效力要求的公证文书。

  公正原则是指公证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出具的公证文书要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精神。这一原则是公证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公证员进行证明活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要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事法律活动,并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公正原则的贯彻。

  胡虎林说,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坚持公正原则才能做到客观,反过来不客观也不可能公正。只有做到客观、公正,才能体现立法精神,也才能真正贯彻依法原则。因此,公证活动的三项基本原则是一个整体,不应当割裂开来去理解。

   (来源:中国公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