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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公证法,公证机构调整在即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在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之际,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这部法律的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在抓紧制订之中,并将于2006年3月1日前后陆续出台,已有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正进行修订、清理。 “做好公证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部为此已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公证管理干部、公证人员学习公证法,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公证法宣传活动,并按照公证法确立的原则,研究制定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强公证队伍建设的措施、意见,制定修改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2005年10月中旬,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将举办公证法培训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师资力量。按照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将陆续组织公证法培训,并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业务骨干培训任务。目前,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撰公证法释义,作为公证法学习培训资料。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贯彻落实公证法,将涉及到部分机构、人员的调整,对此,各地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公证处的人事、财务、办证质量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严禁违规处置资产,严禁违规发放钱、物,维护当前公证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持公证队伍的稳定,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