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关注公证法
《工人日报》:守卫公证的公正灵魂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生效,司法部配套法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实施。它们的登场,意味着暂行了2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谢幕。
公证规范“升级”,与百姓密切相关。生活中,人人可能“结交”公证,或为当事人,或受其影响。《法制日报》2月28日的报道中,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说,公证工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突出了其与大众生活关系的密切。
公证,即证明真实的、合法的事项,它可以涉及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它能这样介入人们的生活———你、你所属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可申请公证。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的签名印鉴日期等,都可以拿去公证,经过公证,就形同上一个“安全阀”。
不仅如此,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一些与你潜在或直接相关的事项是否进行公证、公证内容如何,也可能影响你的行为决策与利益得失。比如,有无公证程序也许是你是否参加某一有奖活动或选秀大赛的要因。又如,一纸关于赠与或遗嘱的公证书,则可以给定你一个清晰的权利和义务边界。
无疑,这些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或许有人说,这些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如何呢?实践证明,为人际交往中遏制失信、减少诉讼、避免风险、降低成本,我们需要公证,公证对预防、化解社会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有效的。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公证日益广泛地深入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进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据媒体披露,我国办理公证数量已连续多年逾1000万件,公证事项种类达200多种,其中涉外公证年逾300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可见,公证利民、增进社会福利的价值不可小看。
不过,要让公证的价值充分发挥,要让公证成为广大百姓普遍使用的维护合法权益的手段,其必备前提是公证的品质要符合公众要求———首先要让人放心,然后还要给人以便捷、经济的实惠。放心,其实质诉求是公正;是否便捷和经济,也与公正相关。所以,公证的品质,核心在于公正,公正是公证的灵魂。
公正,从来不是自然生成的,需要制度保驾护航。3月1日《公证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的推行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不仅规范公证行业、公证行为的行政法规升格到更严密、更具效力的法律,而且,法律规定的内容更为全面、更具力量。
守卫公证的公正灵魂,《公证法的》的正式实施是基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关键。
《大众日报》:公证业取消“官办”
公证机构将不再“官办”,公证范围将扩大,对于业界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将更严厉。2月22日,省司法厅公证处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使公证业面临大的“变脸”。
司法厅公证处有关人士介绍,过去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见证职能。公证法则明确规定不再将公证机构定性为国家机关,而是将公证职能授权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使。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将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由过去的“国家公证职能”转向“法律公证职能”。
近年来,陕西、贵州等地的彩票舞弊案中,由于公证部门失职甚至同流合污,引发了社会上对公证业的强烈关注,改革公证业的呼声也逐渐增强。即将施行的公证法,明确规定了成立公证机构的条件:符合有名称、场所、资金和公证员等相关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可以成立公证机构。这一规定显然是向社会敞开了行业大门,也标志着公证机构将脱掉“官办”的外衣。
由于公证业比较特殊,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在一定区域内不会批准成立多家公证机构。据介绍,目前我省公证机构有160家,分别设在各市、县(市、区),基本满足了社会对公证服务的需求。
有关数据显示,“十五”期间,全省平均一年办理公证52万多件,其中涉外公证13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公证服务领域已经深入各行各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据介绍,随着公证法的实施,公证业的业务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将来,公证业将在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等方面,在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领域,都将大有作为。
根据公证法,公证效力得到法律确认。如经公证的事项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等。
以往,公证错误、当事人骗取公证该怎么处理,《公证暂行条例》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公证法实施后,随着公证机构变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公证机构、公证员有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将面临赔偿、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等。
据了解,为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我省将继续实施公证处内部质量检验员岗位制度,健全公证质量控制机制。同时,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公证人员违规违法行为,惩戒失信行为。下一步的重点,是查处违规出具借证、假证以及办证给予回扣等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的行为。
《长江日报》:《公证法》昨起实施 两大变化让公证更公
昨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第一天,武汉市各区司法局公证处秩序井然。
前来办理公证的市民大多对《公证法》规定的一些细节问题不甚了解。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证法》有两大变化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当事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公证法》改变了行政机关处理错证的程序。当事人可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事项有争议,可就争议内容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公证机关或公证员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公证机关,要求赔偿。
当事人造假要付出代价。以往,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公证管理部门一般是说服教育后不予办理。《公证法》实施后,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要被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厦门晚报》:新《公证法》:公证机构出错须自己赔偿
所有公证机构都将平起平坐,当事人骗证得坐牢。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证法》,对公证进行了一系列“定规制矩”。
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明天,市司法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证法》的宣传咨询活动。昨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市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公证机构不再层层设立
部级、省级、市级、区级,过去,公证像国家机构一样,分层设立。按照《公证法》,今后,“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了。
厦门现有市公证处和鹭江公证处,各区也都设公证处。按照《公证法》的规定,今后全市公证机构都要按一级设置,“平起平坐”,不存在市级和区级的差别。
至于我市是按市级还是区级设置公证处,现在正报司法部批准。
有争议可直接起诉
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今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公证法》的一项创新。
过去,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意见,只能走行政程序,申请撤消公证,但撤不撤公证,决定权还在公证机构手中。现在,当事人可以走行政复议途径,也可以直接走诉讼途径。
公证员要担职业风险
“西安宝马案”虽是个案,但它也折射出公证部门存在的某些弊端,比如,有的公证员只审查表面材料,不注重实地调查;徇私舞弊,对可能发生的错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劣证、错证、假证出现。然而,过去的相关条例都没有直接规定赔偿问题,公证赔偿究竟属于国家赔偿还是民事赔偿,法律界也多有分歧。
《公证法》明确规定了赔偿责任,即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向当事人赔偿后,可以追究公证员的责任。新法实施后,公证人员将承担职业风险,在法律责任面前,想迷糊也不行了。
据悉,厦门虽曾经多次出现公证处当被告的案例,但到目前为止,还从来没有哪个公证处被法院判定得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骗证可判刑
以往,经常有办证人员故意提供假身份证、假学历等虚假证明材料,意图骗取公证,这也是造成错证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而《公证法》首次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公证时,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湖南日报》走近公证
你知道什么是公证,什么东西要公证,去哪里公证,公证有什么作用吗?其实,公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旧城改造的继承权要公证,出国留学要办出生、未刑等公证,委托卖房要公证委托书。公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作为一名公民,对公证的概念模糊不清,该公证的不公证,将会造成工作生活的不便。走近公证,提高公证意识,自觉运用公证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在当今形势下尤其重要。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实施之际,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以此向读者提供公证知识方面的服务。
读者点题:以前从未办理过公证,也没有遇到过什么麻烦,公证真的那么重要吗?
关键词:公证的作用
[典型案例]
2001年2月,王某找马某借款用于房屋装修。双方约定:马某借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王某房屋装修,年利率为20%,3年内还清,王某以房屋作为抵押。王某与马某约定到公证处办理借款公证。听完当事人的叙述后,公证员指出,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用途、期限、抵押物的性质符合法律规定,但关于利率的约定不合法,需要加以修改和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0%,显然超过了该限度。另外,王某用于抵押的房屋属王某与其妻共有,必须提供其妻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马某当即表示,愿意将年利率调整为10%。王某则通知其妻到公证处写了同意抵押意见。在此情况下,公证员代当事人草拟了借款合同,公证处在对借款合同及提供的材料重新全面审查后,依法出具了借款合同公证书。此举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避免了以后双方发生纠纷。
[权威解题]
邓耀华(省公证员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使法律证明职责,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公证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我省去年一年共办理各类公证220多万件,从中制止不法经济活动1000余次,涉及金额6亿多元。公证在预防纠纷、维护诚信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
我国颁布实施《公证法》,是依法发挥公证制度“服务、沟通、公证、监督”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更好地运用公证手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举例说,甲乙双方拟签订合同,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公证处通过依法审查双方签约的主体资格和意思表达,可以避免不合法、不真实的情况;依法为其审查、修改合同,使之符合双方利益,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公证书出具后,使之协议双方的行为处于法律监控之下,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违约的,公证书将作为法定证据,供审判机关采用;对双方承诺放弃诉讼并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出具的有关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凭借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前,有些人认为公证可有可无,主要在于公证最大的作用是预防纠纷,生活中有的人虽然办理了公证,但之后却没有遇到什么纠纷,因而便认为公证可有可无,甚至认为是多此一举。实际上,正是因为公证堵塞了有关漏洞,才避免了纠纷的产生,而且,一旦真的发生纠纷,所办理的公证又会起到化解纠纷的作用。
读者点题:日常生活中,是不是所有事物和行为都要公证?
关键词:公证的范围
[典型案例]
曾有过离婚经历的王女士独自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套房,并付了13万元首付款。此后,王女士与一位陈姓男子相恋并决定登记结婚。但王女士的父母提出了心中的担忧:女儿独自买的房屋会不会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听了父母的劝告,王女士经过与陈某沟通,决定就这个房产办理公证。公证员了解了双方办证的原因后,核对了双方的身份、房产证等,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他们代书了一份《房产约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房产首付款13万元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银行按揭贷款8万元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作为两人婚后共同财产;如果今后两人离婚,男方如要此房产,须按上述房产时价的70%(由评估事务所评估)先支付给女方,剩余30%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则上述房产归男方所有。拿着这份房产协议公证书,王女士消除了心中的顾虑,与陈某安心地踏上了红地毯。
[权威解题]
肖巨(长沙市公证处二级公证员):
随着社会的进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公证作为一种预防纠纷、解决矛盾的合法方式已越来越为大家所重视。如今,出国留学、房屋买卖、证据保全、婚前财产等,公证业务已经渗透到社会活动的多个方面。但社会上有不少人对公证的理解有偏差,有的认为公证无用,有的则认为什么都可以公证,如有的人到公证处要求做挑战人类极限公证、爱情公证、甚至还有处女公证等等。面对一些五花八门、不合规定的公证需求,当公证员拒绝办理时,当事人又会认为公证起不到作用,从另一方面否认公证的公信力。
公证的总原则是真实、合法、公正。公证的真实原则,要求公证证明对象是能被人们所认识、并能揭示出本质的事物,这样才能实现真实的要求。如一些需要通过专业技术鉴定、科学探索才能真正认知的事物,在结论产生前,公证机构不宜公证。这是对科学规律的尊重,也是公证自身规律的要求。公证的合法原则,不仅要求公证证明对象是合法的,也要求作为公证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行为和公证程序是合法的。公证主体、公证行为或者公证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公证结论不合法,导致公证不公正。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原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前不久,一位妇女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短信息公证,信息内容是一段男女亲昵的话语。据她说,这手机是其丈夫的,发这条信息的人与其丈夫经常保持密切的电话往来,而这条信息便证明了她的怀疑。为保存证据,她申请先为短信进行公证,以便进行离婚诉讼之用。经过认真研究,公证处没有为她办理公证。因为,《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如果公证短信内容则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而且通信秘密权与隐私权密切相关。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也认为,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正是基于“不合法”的原则,公证机构不能为这名妇女办理短信公证。
读者点题:如果办理了公证,是不是就意味着有了法律保障?
关键词:公证的效力
[典型案例]
2003年,吴某来到某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将自己的6万元财产赠给孙子,房屋2间由老伴(续弦)继承。公证员在核查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吴某出具了遗嘱公证书。然而,在吴某去世后,他的老伴却没有将6万元交与孙子,孙子为此到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的老伴将6万元财产归还。法庭上,吴某的老伴提交了吴某于2004年1月所立的另外一份遗嘱。在这份遗嘱中,吴某写明将自己的6万元和房屋全部由老伴继承,但此份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法院在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和确认后,采纳了公证遗嘱。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如有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权威解题]
翟玉华(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证这个概念进入中国人的生活时间虽然不长,但它引起的人们观念上的变革却不小。“公证”与“公正”两个同音词在法学家眼中可能差之千里,可在普通百姓心中却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公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它让法制与规范更贴近了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根据《公证法》的精神,我国的公证一般而言有三个方面的效力,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法定公证效力。
公证最基本的效力是证明效力。《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是因为,公证证明是公证机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可靠的法律凭据。这种效力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公证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一般来说,强制力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其实施有严格的实体与程序要求,最为常见的是通过诉讼获得具体强制执行力的裁判结果,再依法定程序申请法院执行。但是,除了诉讼外,公证、仲裁、调解等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这其中,公证因为拥有高于一般证明的事实依据,因此可以取得类似于裁判结果的强制执行力。《公证法》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定公证效力,即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就是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定形式。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当事人要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如韩国的法律中有规定,韩国公民或法人与中国签订的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不经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读者点题:如果由于公证员的错误,造成错证,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怎么办?
关键词: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某公证处公证员在为一对夫妇办理家庭责任《补充协议》公证时,协议中有“女方每年来某地探亲3个月”和对其在某地的经营场所“应与男方经营场所间隔一定距离”等内容,违反了《婚姻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但该公证员明知该协议不合法,却因感情用事,放弃原则,在《补充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公章,损害了公证的严肃性。事后,该公证员被当地公证员惩戒委员会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
[权威解题]
付利军(长沙市司法局公律管理处处长):
一旦公证的质量出现问题,公证就会失去公信力。
《公证法》出台之前,除了中国公证员协会颁布的《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之外,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对公证工作和公证员进行严格约束。同时,由于此前实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行业有关资格准入、事务范围规定、公证程序、法律后果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出现了少数公证机构纯粹追求经济效益、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公证机关缺乏对现代社会和科技条件下新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等情况,极大地影响了公证的形象。
正因为如此,新出台实施的《公证法》一个明显的进步就是,不仅明确了公证业务的范围,还规定了禁止涉足的领域,对公证员的任职资格,则完全采纳了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从制度上将公证事务和从事该项事务者列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工作范畴。新法还对公证的程序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公证机关因为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给公证机关和公证行为上了一道“紧箍咒”。
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要求复查。如果公证机构经过复查后发现确实有违法行为,或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做出撤销原公证书的规定,而且应当给予公告。如果公证书有其他错误,比如说文字错误,公证机构应该予以更正。如果其他人认为公证出现了错误,和公证申请人产生了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他们的实体争议问题。如果公证书、公证行为确实造成了当事人损失,且是由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过错造成的,公证机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还要向有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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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公证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长沙市司法局公律管理处提供)
链接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证制度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发展起来的。
20世纪50年代,除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公证工作几近取消。
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
1993年以后,司法部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
2004年12月25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005年8月28日,《公证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目前,全国已建立3150家公证处,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将近2万人。近年来,我国每年办理公证达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近300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我省现有公证处132家,公证员410人,公证工作人员近200人。2005年,我省共办理各类公证220多万件,其中经济类公证5万件,涉及标的总额10多亿元,民事公证10多万件,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5万多件。(省司法厅提供)
首部公证法颁布 公证处“不公正”将要赔偿
从今年3月1日起,中国首部《公证法》颁布实施,结束了中国公证行业20多年“无法可依”的状况。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首次引入了“公证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公证法》将公证双方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处失职,司法局赔钱
去年6月25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由于公证处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身份审查不严、给申请办证的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临颍县公证处公证行为违法,判令临颍县司法局赔偿原告两万元。
原告胡献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振军”,于1997年11月25日在被告公证处办理了(1997)临证经字第200号公证借款协议书,债权人为胡献,债务人为“李振军”,借款期限两个月。逾期后,债务人“李振军”未履行债务。1998年8月10日,胡献又申请在被告公证处办理了(1998)临证民字第65号强制公证书。同年10月,胡献申请临颍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发现公证书中的“李振军”实为李国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临颍县公安机关认定,李国宇伙同张香玲冒充李振军及其妻子李改静,李国宇窃取其姐夫李振军房产证,并伪造其身份证在被告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公证书,临颍县公安局已对李国宇、张香玲作出处理,涉案款项未被追回。2003年4月29日,原告胡献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同年10月16日,县司法局驳回了原告赔偿的申请。
法院同时查明,临颍县公证处人、财、物归县司法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据此,被告公证处对借款人的身份审查不严,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权益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证处人、财、物隶属于司法局,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司法局应作为该案的赔偿主体。
一审判决后,县公证处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处境尴尬的公证机关
诸如此类公证机构出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案件,在《公证法》尚未出台的时候,屡屡见诸报端,许多案件都被当成行政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公证机构的主管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主体。
明明是公证机构出现了错误,为何让司法行政机关来承担责任?
中国公证协会秘书长江晓亮对此的见解是,“公证行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定位实在是有点尴尬和模糊,因为公证业从2000年开始处于改革的过渡阶段,合作制试点、自负盈亏的独立事业单位、行政科室3种截然不同的体制并存。”
江晓亮所说的改革,是从2000年10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实施之日起开始的。《方案》规定,“凡符合改为事业体制条件的公证处,应在本地行政机构改革时一律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而在改革前的近20年里,公证处都是行政编制,为各级司法部门的一个科室。
在这场改革进行了4年后,依据司法部《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全国现有的3000多家公证处中,1365家改为事业体制,38家进行了合作制试点,也就是说,改成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的不到二分之一。
江晓亮说,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关键的问题是“钱”。
据介绍,在中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公证处收入颇丰,它们愿意改成自负盈亏的独立事业单位——但司法部门不愿放手;与此相反,在中西部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公证处转成自负盈亏的事业体制后,要自己找饭吃。为了维持这些公证处的运转,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不继续输血。
种种藕断丝连,让公证处游离于“官”与“民”之间的灰色地带。
公证处出了错要担责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如果出现过错,假如这种过错是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失,那么,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当事人。这意味着,公证处具备了赔偿以后向当事人追偿的权利,《公证法》同时新增加了对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须追究的法律责任。
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今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公证法》的一项创新。过去,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意见,只能走行政程序,申请撤销公证,但撤销不撤销公证,决定权还在公证机构手里。现在,当事人既可以走行政复议途径,也可以直接走诉讼途径。
(来源:新华报业网,0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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